合同纠纷案例logo

程世卓律师:139-2550-5599

中介居间合同服务后不付款,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时间:2019-08-12 12:25:35

  案件简述: 2014年4月5日,原告凌先生与被告东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被告东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凌先生作为乙方,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为鞋类的生产加工企业,乙方有相应的客户资源,现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某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丙方)的某乐“XXA”品牌达成鞋类加工或者买卖合同的成立。二,甲方与丙方订立鞋类买卖合同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三,甲方承诺甲乙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后,甲方与丙方或者其他第三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只要是涉及某乐“XXA”品牌的甲方仍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四,甲方和丙方买卖关系长久存在,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要按照甲丙双方的买卖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方和丙方买卖关系终止。四,甲方与丙方在签订鞋类买卖合同后应按税后人民币10元/双支付给乙方作为居间费用,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鞋类买卖合同或订购单为准。五,甲方必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鞋业买卖合同或者收到丙方的订购单后,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与乙方确认《提成明细》,该提成明细包括:当季订单数量、提成金额总和、丙方支付甲方货款的日期。六,提成金额的支付日取决于甲方收到丙方当季货款的日期,甲方有义务告知甲方收到丙方当季货款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丙方当季货款20日内按照当季《提成明细》中的提成金额总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的居间促成后,被告东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与某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持续交易,被告也一直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直至2017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难点:一,原告只有订单的复印件,如何让复印件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东莞合同律师认为,有关书证在被告手中,请求法庭责令被告提交。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第二,依照合同约定,被告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订单,但被告只交付了部分订单,目前已经没有交付余下订单之诚意。第三,因本案为居间合同,订单原件就在被告手里,只有被告出示原件,法院才能查明事实从而支持原告主张。

  本案的第二难点:原告持有的订单不齐全,如何才能知道被告与第三方公司的全部订单呢?东莞合同律师认为,申请法院调查被告公司的账户,如调取了该公司的账户,账号银行流水可以显示出第三方公司向被告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数量,可以推算订单鞋类总数,从而印证原告提交法庭的复印件订单的真实性,并可以计算出应当支付的居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