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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可以单方解除的案例

时间:2019-08-12 12:04:54

  东莞的李小姐看到网上某副食店可以加盟,就申请加盟,但是加盟后发现,对方的公司都没有注册,于是申请退款,对方以“加盟一年内不得解除合同”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李小姐聘请东莞合同律师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于是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后经过法院判决,该加盟合同无效,于是法院支持了李小姐的部分诉讼请求。

  具体经过为2014年7月14日,原告李小姐与“东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连锁加盟合同》,被告王先生作为甲方签字,“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东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特许方),原告李小姐作为乙方(受许方),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经营便利店加盟事业,统一店面招牌形象、统一店面设备用品、统一店面系统经营形式。公司的商标、招牌、标示、服务标志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被认知,多年来得到业界广泛认同。一,特许经营权的适用。乙方在座落东莞市东城区大井头的商铺经营含有该特许经营权的店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二,特许费用为,加盟费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10000元(加盟金作为乙方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一旦收取,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元。三,员工培训及经营指导,乙方接受甲方统一培训,甲方在乙方店铺开业期间提供8-16天派驻店长驻点指导,培训门店员工掌握操作技术。每周派遣指导员指导监督等。四,店铺日常运营规范,具体为乙方经营的所有商品必须是甲方统一经营的商品;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库存。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店面空间及货架做出规划,划出区域陈列新商品。合同还对统一促销和财务规范、统一营业象征做出具体规定。还特别说明,甲方有权根据要求及形式的变化制定更详细更规范的规范,乙方应于确认并应当遵守。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信用保证金、装修款等共计84619.79元;合同的实际签订人为被告王先生;原告的部分款项是通过银行向“法定代表人”被告支付,被告选址、装修、入货等,原告开始经营。

  后原告发现,经被告选定的位置偏远,每天的销售额近100多元不等,且铺位只有16平方并非原告原来讲的30多平方。

  后原告经营实在撑不下去了,找被告协商,经过多次沟通,后来被告同意先解除合同收回货物等,但对退货价格及装修损失未能达成一致。原告的经营期间为2014年7月26日开始至2014年9月5日结束。在原告开业期间,被告并未派驻任何人来店铺来庆典,也没有派驻任何人来培训及跟进指导。2014年9月5日,被告除店铺装修不能拆除外,将其余所有的货物收回并向原告出具了清单。

  另查,东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均未依法登记,被告用虚假的名称与原告签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告据此认为,原告也有合同的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即当事人缔约时应当具有相应的合同能力。”对于特许人而言,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相应的合同能力”是指作为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必须合格,并具有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能力。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签订的合同主体虽然名为企业但实质虚假,即违反普通的合同法也违反特别法,这样的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合同或者应当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因《连锁加盟合同》的甲方东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加盖者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均没有登记,合同的实际签订人王先生,银行汇款收款人赵先生,现金收款的东莞市石碣某某百货店经营者为合同实际履行者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支持了东莞合同律师意见,应当依照合同的规定,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其他的损失由原被告分担。